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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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类型
检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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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
认证种类
余辉
主营: 研究和试验发展
广东省惠州市
惠州市惠普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STS)地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是一家为制造商、贸易商以及零售商提供专业第三方检测、培训、认证的服务机构。惠普华检测严格按照ISO/IEC17025实行实验室管理,获得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
获得资质
CNAS资质,蓝牙BQTF认可,A2LA授权资质,CMA资质,MET授权资质,PTL授权CE RED资质,FCC资质,UL-EMC,RF,SAR授权,UL资质,Nemko Authorization,日本RCB资质,检验检疫证书,加拿大IC资质,CEC-1.CEC-2等CNAS资质,蓝牙BQTF认可,A2LA授权资质,CMA资质,MET授权资质,PTL授权CE RED资质,FCC资质,UL-EMC,RF,SAR授权,UL资质,Nemko Authorization,日本RCB资质,检验检疫证书,加拿大IC资质,CEC-1.CEC-2等。
主要检测项目
玩具以及婴童用品/杂货检测
物理性能测试、重金属迁移测试、邻苯二甲酸酯/盐测试、Reach检测检测测试、环境测试、运输测试、盐雾测试
箱包皮具测试
材质鉴定、走轮耐磨耗测试、拉杆耐疲劳测试、耐腐蚀性测试、振荡冲击性能
纺织品、鞋类测试
偶氮染料、六价铬、色牢度、拉伸性能、甲醛、重金属、耐曲折、尺寸稳定性、致敏致癌染料
食品接触材料测试
迁移测试、单体测试、感官测试、可溶型浸提物测试;蒸发残渣测试
电子电气产品测试
RoHS,RoHS 2.0,Reach检测, 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加州65测试测试,短链氯化石蜡,电池指令,包材测试
随着法规的不断更新,必将会有更多的有害物质被纳入SVHC候选物质名单。欧盟对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严格管控,势必提高家电、纺织、玩具等多个行业的出口成本,相关企业须加紧应对步伐。对已经确认含有SVHC或可能含有的出口产品企业,建议:
对照欧盟SVHC清单,了解自身输欧盟产品的特性,检测其中的物质含量,排除所用的物质可能被定义为SVHC的可能性;
跟踪关注REACH高度关注物质名单的修订,加强对REACH法规涉及高度关注物质的鉴别标准的研究,加强高关注物质的检测力度;
预测欧盟今后SVHC名单的未来走向,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在产品设计上选用环保材料,结构设计上加快产业升级,更须加大开发力度,在有害物质使用上寻找安全替代物质。
问:目前为什么RoHs只有检测报告而没有证书?欧盟RoHS检测检测的实验室机构是的吗?
答:因为目前只是指令,它还不是标准或法规,所以RoHS目前只有检测报告,没有证书。即使要有证书的话,必须等RoHS检测标准出台以后才有。而且欧盟也没有任何公司在发所谓的RoHS证书,检测机构都是在提供RoHS检测报告,所以欧盟是没有任何一个实验室来做这个事情的,选择哪一家测试机构也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的,欧盟也不可能要求只承认谁的报告,因为他对任何出口产品都会做一个监管的动作。企业完全可根据测试费用高低、服务质量好坏、设备技术能力等来自由选择满意的测试机构。
问:关于RoHS所要求10种有害物质对每件产品来说是否都要检测呢?
答:在2002 年日本某公司刚开始提出的环保要求时是很混乱的,很多厂家不知道对产品零件上哪些需要做,哪些不需要做。其实到目前为止我们也不能给一个准确的,现在已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方法,在陶瓷、玻璃、金属当中,这几种材料是不可燃烧的,所以不可能燃烧的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不可能添加阻燃剂,所以我们认为在金属材料,主要做4个重金属含量分析就可以了。对于塑胶材料,尤其是电源、机壳、变压器等,这里头是非常有可能将阻燃剂加入其中的。所以对塑胶材料通常我们建议厂商做10项测试,对于有易燃可能性的材料要求做10项测试,对于不易燃的材料做6项
认监委关于发布玩具、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玩具、童车类产品归并优化的结果,认监委对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具》(CNCA-C22-02: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自2020年7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40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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