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兰环保设备
品牌
加工定制
加工定制
10米
外形尺寸
20年
使用寿命
郭先生
主营: 危险废物处理设备 | 化工废水处理设备 | 其他空气处理化学品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市卓兰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技研发和生产为一体的企业,公司有多名科研人员。
公司配有实验车间,生产车间,和严密的检测手段,并专业组装生产电力环保成套设备类产品,产品通过了强制CCC认证和IS9003体系认证,以严谨的信念、严格的控制、严肃的、优惠的价格,给你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经营的主要产品:
低压配电系列:低压配电柜、无功补偿柜、有源和无源滤波控制柜
配电箱系列:配电箱、电表箱、消防柜、动力柜、应急柜、软启动柜、变频柜
专业控制柜:给水控制柜、暖气循环控制柜、污水处理控制柜、废气处理控制柜、锅炉控制柜、养殖场控制柜、蔬菜大棚控制柜、消防自检控制柜、电磁感应加热柜
光伏配电系列:汇流箱、光伏配电箱
下面我们卓兰环保公司分享一些固废回收知识,供各位朋友参考了解,更好的了解固废回收行业。
0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阶段涉及。而在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的事后现场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保护“三同时”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保护“三同时”及各项规定情况。”并没有提到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请问,在事后阶段,监察人员是否要针对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何体现与许可证的联系?回复:首先,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生态主管部门依证强化,才能充分发挥效能。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期接受和生态主管部门实施的重要文书,生态主管部门应当依证强化事中事后,对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其次,生态主管部门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生态主管部门依排污许可证实施证后的要求。《排污许可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生态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生态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且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生态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排查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综上,针对固定污染源的,一是生态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要求落况等。二是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开展事中事后,具体要求参考《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的实施意见》。
12、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2017年11月20日生态部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 竣工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这里明确指出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办法》第七条又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保护设施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环保部门在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回复:一、《建设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保护设施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二、《建设项目竣工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相应的,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危废贮存设施规范原则一、危废贮存设施选址原则1.地质结构,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位3.应依据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5.应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高压输送电路区域以外6.应位于居民区域常风频的下风向。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含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图2、主要生产设施、产线3、历次环评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材料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5、水气声固废排放口、雨污管线图、日常监测报告等6、危险处置合同、资质证书、计划备案表7、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资质证书
17、关于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等相关问题的回复目前,监测总站、环保产业协会暂不发放总锌、总铜、总镍、总铬重金属自动监控设施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因此国内市场上以上设备均不具有相关证书,但目前梧州市有部分企业已安装这些设备,企业已进行自主验收,现提交材料进行备案,唯独缺少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处理,是否可以给其备案?2.如果这些不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的自动监控设施,环保部门给其进行验收备案,在日后运行出现问题,如数据超标、比对不合格等,环保部门进行了立案处罚,企业以没有环保产品认证等,不具备基本的安装条件,不认可这台仪器的数据,向提讼,我们该怎么应对? 回复: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不属行政许可。是否具备环保产品认证和适用性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是否备案的前置条件。二、《保》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法》《水污染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监测改革监测数据的意见》明确“取消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行政处罚等的依据。”按照以上要求,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行政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行政”。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02关于环评事中事后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阶段涉及。而在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的事后现场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保护“三同时”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保护“三同时”及各项规定情况。”并没有提到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请问,在事后阶段,监察人员是否要针对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何体现与许可证的联系?回复:首先,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生态主管部门依证强化,才能充分发挥效能。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期接受和生态主管部门实施的重要文书,生态主管部门应当依证强化事中事后,对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其次,生态主管部门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生态主管部门依排污许可证实施证后的要求。《排污许可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生态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生态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且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生态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排查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综上,针对固定污染源的,一是生态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要求落况等。二是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开展事中事后,具体要求参考《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的实施意见》。
环保监测中常见问题1、验收监测时,颗粒物无组织只是在污染源下风向2-50m,而不是厂界?答:颗粒物无组织监测分厂界无组织和车间无组织两大部分。2、验收监测,什么时候测厂界无组织、什么时候测车间无组织?答:一般验收监测都应针对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和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做厂界无组织监测。排放中对车间无组织排放有要求的,验收时应进行监测。3、噪声验收监测时,夜间无作业的企业,是否只测昼间?答:验收监测是在有工况条件下进行的,夜间无作业是没有工况,故只测昼间。4、验收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是否要进行总量核算(环评中有相关内容)?答:因无法实际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故只能用计算的获取无组织的量。具目前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
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指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的制度。排污有什么时间要求?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主要解决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和应该纳入什么类别的问题,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简化和登记。纳入生态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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